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挖出银元宝引发争夺风波,法律如何定夺?

02-11

挖出银元宝引发争夺风波,法律如何定夺?

人生有三乐:自得其乐、知足常乐、助人为乐

许多人都有过一夜暴富的想法,比如很多人都幻想过:买彩票中了,老家房子拆迁了。

还有一种就是我挖到文物了。随着古董文物市场的日益扩大,古董文物的价值也在日益提高。一件珍贵的古董文物的价值足以使人一夜暴富。可是在你幻想挖到文物的时候,有没有想过这挖出来的文物到底属不属于你呢?

今天我们就来讲一个自己家盖房子挖出银元宝,最后却被法院判决“不属于你”的故事。

十担红薯换了一套房

这事啊还得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说起, 苏州吴县西山岛塘里村有两家邻居。由于早期的“支持新疆运动”,村民徐承德啊计划着搬迁到新疆发展。塘里村的老房子也不住了,空着也是空着,不如卖掉贴补一下家用让老婆孩子能改善改善生活。恰巧这时,邻居徐根泉要买房子。于是双方一商量,决定一栋老房子加上两栋破草的房子以800元的价格成交了。

说句公道话,两个人多年来是和谐的邻居,价格也公道合理。可是尽管许根泉想买这套老房子,但800元对他来说还是有些难以支付了。最后经过俩人再次商量,终于商定用10担红薯来抵这800块钱。虽然今天听着这样的价格有点像开玩笑了,不过在那个吃不饱穿不暖的时代,可能这十担红薯的价值也极其昂贵。总之不管怎样,通过徐根泉数年的努力,终于物价相抵,房子也正式转到了自己的名下。

盖新房挖出银元宝

事情似乎到此结束了,但实际上另一起更麻烦的事才刚刚开始。

一晃二十年多年过去了,徐根泉的儿子也到了该结婚的年纪,家里自然是要另起一栋新房啊。于是开始在当初买来的老屋上动土。某天,徐根泉挖地基挖到原来平房位置的时候,不知道挖到了什么东西上,一锄头下去竟震得他手腕发麻,扒出来一看,竟然是一块“银元宝”

这可是一笔不小的财富啊。徐根泉做梦都没想到这么大一块馅饼能砸到自己头上,那高兴的撸起袖子赶紧继续挖,最后一共发现了十二个银锭。清理掉表面的泥土后,银元宝上还印着咸丰皇帝的年号,和山西省临汾和太原等地名,和制作工匠的姓名。

很显然,这就是是当时官府的库银啊。正当徐根泉沉浸在“发财”的喜悦中时。这消息不胫而走,不仅传到了街坊四邻耳朵里,一个个都赶到许根泉家中看热闹来了。也引来了记者媒体的关注,一时间徐根泉登上了电视、写入了报纸,成了镇上的大名人。

三方宝物争夺战

同时这消息传的更远了,这次招来了出价二十多万的买家,可是正当徐根泉盘算着怎么以更高的价格卖出这些银元宝时,当地的文管部门也找上了他,要求他将挖到的十二块银元宝无偿捐赠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,文物管理局那还没打发走,这边又一个不速之客登门拜访了,这人不是别人,正是二十几年前的老邻居、老房主徐承德

一时间三方僵持不下,都说这十二个银元宝该归自己所有,并且各执一词。徐老根说了:“这十二个银元宝是我从我们自己家房子下面挖出来的,难道还不是我的吗?”

文管部门说了: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第五条规定: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,领海中遗留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’。”

徐承德说了:“我们家祖上在江苏一带属于大户,钱庄、当铺生意分布苏州、湖南两省,太平天国时迁回堂里村,为了“躲避战乱”把银元宝埋到了家里,现在我理所当然的拥有继承权。”

法院:自己家挖出来的也不属于你

这听上去三人都说的有道理啊。这到底该给谁还是交由法院来处理吧。地方政府也高度重视,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调查取证。 最终裁定如下:经调查发现徐承德的祖上确实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,符合“战后埋锭”的历史发展。在十二个银锭中,最新的是咸丰六年。因此,应在出售房屋之前将其埋下。并且继承人还活着,这十二只银元宝应该由原主人徐承德继承。

法院判决一出,不仅徐根泉不乐意,甚至当地的文化管理部门也不乐意了。于是,徐根泉要求重审,文物管理局也要求重新审理,法院又开始了对十二个银锭归属的调查。直到1991年3月,法院才又最终作出判决:在原来的判决基础上又增加了两个条款。

判决的大意是:经调查,这十二个银锭确实是原房主徐承德祖上所拥有的,并且该锭的埋藏时间比房屋交易时要早。因此,徐承德拥有继承权。尽管许根权无权继承元宝,但他挖出银元宝后没有转售交易,这一举动也值得赞扬。因此,应奖励3000元。如果当地文化管理部门愿意,可以向徐承德提出购买。

得到这样的判决结果现屋主徐根泉表示很难接受,也很难理解“自己家房子底下挖出来的东西为什么不归自己所有。”但最终判决已下,虽然有疑问却也无可奈何,只好拿着那3000块钱奖金回了家。

那到底什么情况下挖出的文物归国家所有,什么条件下是属于自己所有的呢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第五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,领海中遗留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。”但是根据第六条规定:“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,古建筑和祖传文物,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。”

因此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,如果挖出来的文物为“无主文物”,那么该事件性质就如同“我在马路边捡到一毛钱”,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来看都是要“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”的;当然如果你能提供文物归你私有的证据,那国家当然不会强制收走,上交与否全凭自愿。

不过从保护文物的角度看,把挖到的文物上交国家,让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岂不更好,并且文物中蕴含了我国悠久的历史和浓厚的传统文化,具有很高的历史和文化价值,将文物上交国家也是为保护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尽一份力。

并且,人生贵在知足常乐,哪里又那么多一夜暴富,就算真的有天上掉馅饼,你怎么知道砸到你那个的馅是不是你想吃的,保持一颗平常心,开开心心的过完每一天也不失为一种幸福。

文/文史旺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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